哪些证据不能用于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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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国辉.哪些证据不能用于定案[J].中国道路运输,2006(10):3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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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国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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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定案依据的证据主要有九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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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 合法权益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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