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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攸关时我们有权选择沉默
引用本文:鲁宁,赵婷.利益攸关时我们有权选择沉默[J].环渤海经济瞭望,2003(4):83-83.
作者姓名:鲁宁  赵婷
摘    要:企业在经济交往中,难免会成为民事(商)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因断案的需要,常常要求原、被告企业内部或外部事涉讼案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在企业内部,这类知情人主要指财会人员、质检人员、销售人员等等。在企业外部,所指知情人主要包括按约为企业提供有偿指定服务的执业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等等。事实上,按现有《民诉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上述“知情人”为法院审理相关民事讼案出庭作证、纯属法定义务,讲传统的法理,容不得“知情人”讨价还价。从法理上、从社会利益上、从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上讲,“知情人”确该如此。

关 键 词:知情人  民事  法理  出庭作证  法院  审理  司法效率  企业内部  讨价还价  销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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