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攸关时我们有权选择沉默 |
| |
引用本文: | 鲁宁,赵婷.利益攸关时我们有权选择沉默[J].环渤海经济瞭望,2003(4):83-83. |
| |
作者姓名: | 鲁宁 赵婷 |
| |
摘 要: | 企业在经济交往中,难免会成为民事(商)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因断案的需要,常常要求原、被告企业内部或外部事涉讼案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在企业内部,这类知情人主要指财会人员、质检人员、销售人员等等。在企业外部,所指知情人主要包括按约为企业提供有偿指定服务的执业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等等。事实上,按现有《民诉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上述“知情人”为法院审理相关民事讼案出庭作证、纯属法定义务,讲传统的法理,容不得“知情人”讨价还价。从法理上、从社会利益上、从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上讲,“知情人”确该如此。
|
关 键 词: | 知情人 民事 法理 出庭作证 法院 审理 司法效率 企业内部 讨价还价 销售人员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