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浅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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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克石,曙光.对完善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浅见[J].林业经济,19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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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克石 曙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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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设计院情报资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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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产生和发展自1983年起,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开始在全林区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几年来,林业企业改革经历了一个从扩权让利到建立企业经营机制的过程。1986年以前,林业企业改革的中心是围绕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在收权和放权上进行改革的,没有触及林业企业本身的经营机制。1986年,进入了以建立林业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的深化改革阶段。在这一阶段,对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使林业企业真正成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具体经营形式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原则是:“确定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力经营,风险共担”。在实践中根据林业企业不同的类型,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全员承包、全过程承包、系列化承包。1988年林管局同林业局承包一定五年不变,工厂一定三年不变,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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