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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红光公司虚假陈述案
摘    要:案情介绍 1998年12月14日,投资人姜顺珍对国泰证券有限公司、何行毅等人在红光公司上市及上市后进行了虚假陈述,其依赖该虚假陈述对成都红光公司作出了错误投资决定为由,将上述被告起诉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原告姜顺珍诉称,从红光公司1997年6月6日上市后,于1997年6月10日至1998年6月5日分6次买进红光股票180股,实付金额15744.66元.由于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编造虚假利润,少报亏损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股价下跌,致使原告将股票尽数卖出,实收金额12608.16元,与实付金额相比,损失3136.5元.

关 键 词:红光公司虚假陈述案  民事责任制度  构成要件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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