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掇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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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我局自1997年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以下简称“创模”)以来,得到了各城市人民政府的积极响应和支持。目前已有一批城市获得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为促进我国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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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点城市 “十一五” 模范 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 印发 环境保护局 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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