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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社会计主体业务的核算
引用本文:梁青太,梁向众.关于村社会计主体业务的核算[J].农村财务会计,1999(9).
作者姓名:梁青太  梁向众
摘    要:《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新会计制度)施行以来,对规范村社会计工作,稳定农村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新会计制度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精神制定的,而当前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社)的职能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由主要从事生产经营转变为主要从事管理服务,因而在某些方面出现了新会计制度与实际情况不吻合的地方。比如:关于村社会计主体业务的核算,新会计制度满足不了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结果,按照新会计制度搞培训,由于制度中的不少业务村社没有,会计们不关心,不感兴趣。实际情况是,当前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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