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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经济信息
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对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①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为股份有限么司的,不论其发行股票的种类及股份结构比例如何,均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1992年6月12日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缴纳各项税收.②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继续依照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③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低于公司总股25%的应依照《暂行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达到或超过25%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可依照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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