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种类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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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蒙连图. 论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种类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J].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3, 1(11): 116-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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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蒙连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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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师范学院社会科学部,广西,南宁,53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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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公司非清算种类规定的只能在资能抵债的情况下进行非破产清算以及行政特别清算 ,既不符合保护债权人的清算法理 ,也不符合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文章认为 ,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 ,应允许股东和债权人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排除破产程序而进入非破产清算程序 ;同时将行政权力驱除出非破产清算领域 ,对清算过程的监督由债权人会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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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非破产清算种类 普通清算 行政特别清算 |
文章编号: | 1672-2728(2003)11-0116-03 |
修稿时间: | 2003-04-27 |
On the Shortage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Non-bankrupt Cleaning Types in Our Compan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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