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金与斯派萨氏公司法(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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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约·麦·古立克,罗振夷,司徒渠.兰金与斯派萨氏公司法(十二)[J].国际经贸探索,19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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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约·麦·古立克 罗振夷 司徒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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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十一、董事的贷款和合约长期以来都是禁止向董事提供贷款的(除极有限的例外情况外)。《1980年公司法》比过去作了更严格的规定,尤其是对两种滥用权力的可能作了限制:一是董事的长期服务协议的签订;二是董事与公司之间进行大宗的财产买卖。下面将进一步讨论。根据《1980年公司法》的规定,为了防止规避法律,再一次对“董事”的定义加以延伸,即包括那些能够发出和作出通常是公司董事才能发出或作出指示的人。这种人有一个新名词,叫做“影子董事”(shadowdirector)。但职业顾问和控股公司(它们能够影响子公司的董事),则不列入“董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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