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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账准备问题的规定
摘    要: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坏账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关 键 词:计提坏账准备  外商投资企业  贷款担保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需要  实施细则  物的担保  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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