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委托作品署名权约定问题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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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葆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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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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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的署名权是作权中最重要的人身权,这种权利具有永久存在,与作人身不可分离的特点。由于《作权法》第17条对作权中哪些内容能由合同约定没有明示,故人们在署名权能否由委托合同的定问题上出现不同理解。本从我国《作权法》的立法基础、署名权的内涵、功能及行使方式等四个方面对此问题作了一点分析,得出委托作品作权归属可约定的内容中不应包含署名权的结论,即署名权只能归属于作,不能由委托合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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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委托作品 署名权 著作权 人身权 合同约定 委托合同 中国 作者身份权 |
文章编号: | 1003-3890(2003)10-006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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