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对委托作品署名权约定问题的法律思考
作者姓名:董葆莉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
摘    要:作的署名权是作权中最重要的人身权,这种权利具有永久存在,与作人身不可分离的特点。由于《作权法》第17条对作权中哪些内容能由合同约定没有明示,故人们在署名权能否由委托合同的定问题上出现不同理解。本从我国《作权法》的立法基础、署名权的内涵、功能及行使方式等四个方面对此问题作了一点分析,得出委托作品作权归属可约定的内容中不应包含署名权的结论,即署名权只能归属于作,不能由委托合同确定。

关 键 词:委托作品 署名权 著作权 人身权 合同约定 委托合同 中国 作者身份权
文章编号:1003-3890(2003)10-0062-02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