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会计法》培训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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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已于1999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0年7月1日施行。为了保证《会计法》各项条款的贯彻实施,现就组织开展《会计法》培训工作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切实重视和认真做好《会计法》培训工作。《会计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涉及各行各业方方面面。学习、贯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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