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收后的处置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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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高强.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收后的处置原则[J].中国房地产,2008(5):7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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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高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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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执法监察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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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第73条也针对非法转让土地的情形作出了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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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建筑物 地上 《土地管理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处置 违法 行政主管部门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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