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96年11月,我们审计师事务所接受了省大检办的委托,对某金融单位1996年度的财务税收情况进行了检查。当我们审查到1996年10月末的会计报表时,发现在会计报表的后面附有一张收回抵贷物资明细表和一份产权转移合同书.金额均为1,208.264.00元。其中这份产权转移合同书引起了我们的怀疑。原来,该单位为了清回贷款企业——某送配电公司长期拖欠的贷款和利息,采取了从企业回收物资来顶替所欠贷款及利息的方法,收回了一部分物资。而该产权转移合同书和该收回抵贷物资明细表均为从该送配电公司清回的抵贷物资。其产权转移合同书的具体内容如下:1992年2月z8日,送配电公司欠贷款115万元,截止到1994年7月末,尚欠贷款115万元、利息58.264.00元,共计1,208,264.00元。经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送配电公司以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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