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和两税合并前,关于企业"筹办费"、"筹办期"的定义以及会计和税务处理,国务院、财政部及国税总局均发布过相应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解释,这对于界定企业"筹办费"的核算内容发挥了重要作用。《准则》颁布和两税合并之后,由于主体规范变更,原与主体规范配套的相关解释没有跟上,在法规适用上出现了比较混乱的情况。同时,随着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管理方面的改革深入,原配套规定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式在新形势下也出现了改革的需求。合资企业在《准则》与税法的适用方面与内资企业基本趋同,但由于合资项目的特殊性,对于"筹办费"的处理不仅存在法规适用方面的问题,同时还涉及中外各方的利益博弈问题。本文首先力图对目前相关法规和要求做一梳理,分析有关法规现行规定,然后就新形势下,中外合资项目"筹办费"的会计和税务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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