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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免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之我见
引用本文:苗峰.兼营免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之我见[J].财经界(学术),2010(2):224-224.
作者姓名:苗峰
作者单位: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
摘    要:《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关 键 词:兼营免税项目  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  一般纳税人  应税劳务  销售额  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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