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审机构合并不利于其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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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秀英.内审机构合并不利于其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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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秀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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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建行业集团总公司(市属)15个单位中原有9个单位建立了独立的内审机构,现经机构改革后只有6个单位保留独立的内审机构,其他单位中有的是内审部门同监察部门合并,有的是从事财务部门的同志兼管内审工作。笔者认为这种局面不利于内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如果内审机构不独立,那么就无法体现审计特点,就会破坏审计组织体系的分工。只有独立的内审机构,才能依法检查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才能以审计人的身份对本单位各部门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如果内审人员由财务兼职,或者合并到其他部门,他的主要精力就不会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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