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计资司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
| |
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计划单列单位,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