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在事业单位非经营性业务收支中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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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晓原.权责发生制在事业单位非经营性业务收支中的运用[J].林业财务与会计,2001(8):3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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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晓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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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林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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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试行 )第 16条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有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也就是说权责发生制一般只限于生产经营性业务收支,非生产经营性收支业务和其他活动一般不采用。但在实际工作中非经营会计核算在特殊情况下也会用到权责发生制。 1单位本年收到上年度财政、上级主管单位的拨款。《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的要求,对各项收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结算。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缴款项,应当在 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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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权责发生制 会计制度 生产经营性业务 帐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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