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经营不能等同于承租、承包、挂靠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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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志华,周邦明.连锁经营不能等同于承租、承包、挂靠经营[J].湖南地税,2006(2):4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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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志华 周邦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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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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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连锁经营是“冠名权”的转让,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转让单位的名称加在受让单位的名称之前,例如“XX企业(指转让单位)XX店(指受让单位)”,这种现象在当今的加盟连锁行业(如餐饮、旅店、服务专场等)较为普遍,转让企业向加盟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加盟费;另一种将转让单位的名称加在受让单位的生产或经营的产品上,例如“XX产品(指受让单位的产品)由XX单位(即转让单位)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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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连锁经营 挂靠经营 承租 等同 承包 加盟费 连锁行业 冠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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