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大量涌现,已成为市场经济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成为其设立和运行中的最大障碍,使其难以得到管理部门和其他市场主体的认可,导致交易双方主体在安全性上的担忧,阻碍其获得商标注册、质量认证和信贷支持等优惠措施。这些问题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健康发展并积极参与市场经济,就必须具有和其他主体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一、应当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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