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先分后税”的弊端及“先税后分”的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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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元青.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先分后税”的弊端及“先税后分”的设想[J].天津经济,2022(12):4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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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元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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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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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我国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实行“先分后税”征税模式,存在经营主体、核算主体、纳税主体相分离的缺陷,在税收实务中产生很多弊端。本文在论述“先分后税”弊端的同时,提出了以“先税后分”模式取代“先分后税”模式的设想,并探讨了“先税后分”模式的特点和该模式下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的可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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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伙企业 个人所得税 “先分后税” “先税后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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