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WTO体系中存在专门适用中国之规则,主要表现为中国《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在这其中又包含不少"超WTO条款(WTO-plus provisions)",是中国承担"超WTO义务"的文本体现。新近"稀土案"再次将"超WTO条款"与《WTO协定》,尤其是与GATT例外规则的关系问题置于关注视野。立法上的不足导致目前司法裁判者对"超WTO条款"的适用采取区分对待,争端各方对此则各抒己见。"稀土案"的裁决表明即便裁判者内部对同一"超WTO条款"的适用也存在分歧,并出现"单独裁判意见"。对此适用争议,短期内试图通过顶层的立法澄清恐难实现,为此可考虑通过WTO决策机构"专有解释"的第三条路径,弥合对该问题的分歧。与此同时,"稀土案"及其法律适用,将为中国参与全球规则谈判和国内治理带来诸多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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