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企业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销上都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以至于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销成为了企业操纵利润的惯用手段.正如证券日报的报道:截止4月7日,上市公司披露2003年度报告已有772家,其中沪市493家,深市279家,在已公布年报的公司中,有55家2002年亏损的公司已成功扭亏为盈.统计显示,在55家扭亏公司中,有54家公司均有回转资产减值准备,且有的公司转回减值准备金额还十分惊人,像白鸽股份、苏常柴等公司转回减值准备金额均超过2亿,ST美雅公司转回减值准备金也超过了1亿,白鸽股份、苏常柴不但扭亏,还摘掉了"ST帽子"了.从扭亏来看,它们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后亏损的公司达到了27家,占扭亏公司的一半左右.由此可见,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销已经成为了企业操纵利润的常用工具.虽然针对此种情况证监会已早有所发现并于2001年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计字[2001]7号),将企业由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对利润的影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为了明确界定非经常性损益的外延与内涵,增强公司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证监会与今年1月又出台了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2004年修订)的通知,在该通知中明确注明了企业以前年度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作为非经常性损益.笔者以为把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操纵利润的可能性,但从上市公司去年的整体报告情况来看,这一问题似乎并没有随着相关措施的实施而降低,从上面证券日报的报道来看情况仍然很严重.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当前这种情形单靠规范企业的会计披露是不够的,只有从根本上即具体会计处理上进行规范才能真正做到标本兼治.为此笔者试从我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区别来探讨我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会计处理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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