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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摘    要:(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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