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 |
| |
摘 要: | 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均可以依照本规定查处。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