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临时用地不"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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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余长茂.谨防临时用地不"临时"[J].中国土地,2006(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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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长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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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淳安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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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土地使用者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的,可以申请临时用地的规定。由此可见,临时用地是为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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