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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引用本文:熊立荣.论我国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4(1):120-124.
作者姓名:熊立荣
作者单位:湖南公安专科学校侦查系,湖南,长沙,410006
摘    要:理论界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多有争议,这种争论主要源于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有重大缺陷。以行为的危害程度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有违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应该确立附条件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关 键 词:刑事责任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附条件刑事责任年龄制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01-0120-05
收稿时间:2005-10-25
修稿时间:2005年10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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