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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机关无权在业委会备案程序中进行实质审查
引用本文:任晨光.行政主管机关无权在业委会备案程序中进行实质审查[J].住宅与房地产,2014(4):56-59.
作者姓名:任晨光
摘    要:原告熊某等六业主,系成都市某小区业主,被告系成都市武侯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和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晋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晋阳街办)。2007年11月,某小区开始进行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成立了该小区第四届业委会换届选举筹备组。该筹备组在区房管局与晋阳街办的指导下,在蜀都公证处的公证下,组织召开了该小区业主大会会议,以“人数、面积双过半”的结果表决通过了《小区管理规约》《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个文本(以下简称三个文本),并选举产生了该小区第四届业委会委员,其中原告熊某等四人当选。

关 键 词:业委会  实质审查  主管机关  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  程序  备案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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