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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及公益性收入的法律风险
作者姓名:宋安成  李旭
摘    要:案例一上海市浦东新区某业主委员会与上海某物业公司2006年1月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业主委员会换届期间发现物业公司自2006年至2008年期间根据与前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从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取人民币951694元,用于小区共用部位、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

关 键 词:专项维修资金  法律风险  物业服务合同  公益性  业委会  业主委员会  收入  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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