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保险如何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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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就生育保险而言,实际工作中,职工参保比较有保障,但参保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却难以被生育保险覆盖。这部分人群的生育保险应该如何解决?本期,来自江苏和天津的医保工作者就此展开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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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育保险 参保职工 配偶 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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