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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枞员工伤赔偿标准适用问题
作者姓名:蔡昌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    要:案例翟某系江苏省某中学教师,系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2012年6月15日下午,翟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理认定,翟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束后,翟某的近亲属向当地人社局为翟某申请工伤认定,被确认为工伤。

关 键 词:工伤认定  事业单位  适用问题  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处理  交通巡逻警察  中学教师  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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