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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能否缴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摘    要: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但是,《社会保险法》中并未规定可以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作为参保人,在满足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情况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是其法定权利。该法定权利能否因为被刑事处罚而同时予以剥夺?

关 键 词:养老保险待遇  服刑人员  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  退休人员  劳动教养  缴纳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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