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时效的立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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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开亮.浅析民事时效的立法目的[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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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开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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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南昌,33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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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作为民事时效制度之“两翼”,它们在适用对象、事实状态、制度起源、法律后果等方面都有一定差异。但它们又毕竟是可以统一于“时效”这一上位概念之下的“两翼”,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性。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区别使它们在主要立法目的和直接立法目的上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而两者的相似之处又使其最终立法目的和次要立法目的体现出明显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既可能是制度适用的直接追求,也可能是它们效力“反射”后的“交汇”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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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取得时效 消灭时效 立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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