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3年4月份北京市统计执法检查大队抽查了某公司的2002年服务企业财务状况表,对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我们查看的财务账是该单位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付工资科目明细账以及北京市工交内贸企业会计报表。经过核实,该单位的绝大部分指标填报得都很准确,只有“本年应付工资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指标应为1855千元,而其上报数为1493千元,瞒报了362千元,统计违法数额占实际数额的比例为19.5%。出现以上差错原因是有些人认为企业财务报表(以下简称103表)中的“本年应付工资总额”和劳动情况表(以下简称104表)中的“在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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