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 |
| |
引用本文: | 赵廉慧.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J].南京经济学院学报,2002(1):37-41. |
| |
作者姓名: | 赵廉慧 |
| |
摘 要: | 如果采用一种广义的和功能性和契约概念的话,我们可以把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视为契约行为。公司设立的契约是投资者利用公司法制度,在强制法的框架内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工具。本文从私人的视角观察公司设立行为,指出以往的关于公司设立的诸多学说都可以在广义的契约行为概念下统一起来,公司设立行为不仅要遵循强制性的公司组织规范,还要反映公司设立者之间的交易和磋商。公司设立契约反映在公司章程上可以产生两种规则,只有后一种规则才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
关 键 词: | 设立者 公司契约 公司设立行为 性质 定义 交易 公司法 公司章程 要式行为 人格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