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4月和5月相继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成为第一批关税立法。1985年3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明确进出口税则是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进出口税则的修改等由税则委员会负责。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实施,对我国各项关税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以海关法为基本法律依据,以关税条例为核心,以进出口税则、《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及其他海关税收征管规定为基础框架,具有中国特色的关税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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