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庭书记官的职业准入及职业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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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长波,陶虹.美国法庭书记官的职业准入及职业教育[J].商业经济(哈尔滨),20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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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长波 陶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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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三亚学院,海南三亚,57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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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世纪60年代,美国开始应用以机器记录为基础的速录技术,最先并广泛使用速录技术的人员是法院的书记官。而美国对于法院书记官的职业教育制定了严格的教育体系设置,并形成了正规化的职业许可准入认证机构。美国的做法对于我国速录师职业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提供了可借鉴的模式。我国应将速录技术作为专业纳入本科教育体系,并建立速录师行业协会,将所有获得速录师资格的人员作为会员,纳入到行业协会的管理范围。从便于管理的角度看,美国的多头协会管理体制并不可取,我国可以采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会计师协会的单一协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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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美国 法庭书记官 职业教育 职业许可准入 模式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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