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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商标侵权案件的法理分析——擅自使用他人未用于产品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作者姓名:朱军华
摘    要:案情介绍:“神禾”文字系东方面粉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97年5月21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准商品类别为第30类,核准使用的商品具体包括“米、面粉、饺子、包子、馒头、面条及米面制品”。东方面粉厂在实际生产的产品中没有“米、饺子”等部分产品。淮海米业公司早于1993年在大米产品包装上使用“神禾大米”字样作为商品名称。

关 键 词:商标侵权案件 部分产品 法理分析 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他人 商品类别 面粉厂 案情介绍 米面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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