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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与创造和谐质监规范化探讨
引用本文:肖红文.强制检定与创造和谐质监规范化探讨[J].活力,2009(8).
作者姓名:肖红文
作者单位:肇东市计量检定测试所,肇东,151100
摘    要:强制检定是根据<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所实行的强制性定点、定期检定,要以强制检定来创造和谐质监事业,首先应强调强制检定的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强制检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强制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二是强制检定的检定机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三是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检定机构根据检定规程,结合县城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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