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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政策效应评价
引用本文:王树锋,宋丽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政策效应评价[J].财会学习,2013(8):53-56.
作者姓名:王树锋  宋丽艳
作者单位: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一、综述农产品加工业是与"三农"关联度较高的产业,也是农产品消耗大、进项增值税额扣除问题多、征管难度大的行业。我国自1994年推行增值税以后,规定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实行"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进项税额抵扣办法。该办法旨在降低农产品加工业生产成本,但给一些企业虚开收购发票骗取增值税留下可乘之机,"导致采购成本失真的案件时有发生(丁冰,2012)"。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新规"),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对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进

关 键 词:农产品加工企业  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  扣除率  税额抵扣  试点企业  销售  农产品加工业  产品单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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