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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连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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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正>(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增值税暂行条例  连载  常务会议  销售货物  进口货物  纳税人  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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