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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污染防治法》打破环境监察执法瓶颈
作者姓名:李丹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摘    要:新水污染防治法对“行政代履行制度”的规定部分解决了长期制约环境监察执法的行政强制权缺位问题,有利于督促违法者尽快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而“行政拘留”和“双罚制”作为环境执法手段在新法中的适用,则既是对现行环境保护立法的突破,又是对我国现行环境执法手段的创新。然而,这些有利于环境监察执法的规定也从队伍、装备、执法程序、处罚保障等方面,对环境监察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 键 词:《水污染防治法》  环境违法行为  监察执法  行政强制权  环境保护立法  执法手段  行政拘留  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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