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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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权 刘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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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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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8—202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刑事政策与刑法发展关系论研究”(项目编号:18YJC820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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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的认定主要是运用“形式与实质”的二元标准来判断。通过对直接与间接融资进行区分,查找前置法来对“非法”进行认定;采用“质量区别说”厘清行政法和刑法的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保护的法益从“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异化为“公众资金安全”的嬗变;在司法认定时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限缩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政不法的认定不以行政前置程序为前提,刑事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进行一次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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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性 吸收公众存款罪 认定 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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