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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困惑——对落实“两高”《解释》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思考
作者姓名:贺震
作者单位:江苏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
摘    要:目前具有环境污染鉴定资质的机构太少,难以满足办案实际需求。为有效解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专门性问题,保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顺利有效审理,赋予司法鉴定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权利,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 键 词:环境污染损害  环境保护  司法鉴定  检验报告  监测数据  性问题  鉴定机构  刑事案件  鉴定意见  环境监测机构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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