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型受贿立法可从三方面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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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詹文渝、李星在《检察日报》著文以为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干股的行为性质确定为受贿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干股型受贿的认定问题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需进行研究。干股型受贿罪在立法上存在两个不足。有必要对干股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和干股价值的计算方式需进一步明确。关于干股型受贿立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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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干股 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行为 立法 计算方式 受贿罪 股份有限公司 完善 认定 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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