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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会计处理的一点质疑
引用本文:李建国.对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会计处理的一点质疑[J].会计师,2006(12).
作者姓名:李建国
摘    要:<正>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将原来“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我认为这项修订是值得商榷的,具体原因如下:1.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直接原因是因为企业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给债权人,而把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利润总额,从而增加企业所得税支出的负担,将加重债务人的财务困难。2.债务重组后在表面上增加债务企业的账面利润,但实际上债务企业并没有现金流入,而上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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