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物权法规定更正登记制度的几个问题 |
| |
引用本文: | 王利民.浅谈物权法规定更正登记制度的几个问题[J].浙江房地产,2008(5). |
| |
作者姓名: | 王利民 |
| |
作者单位: | 杭州市萧山区房管处 |
| |
摘 要: | 《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这是我国首次对不动产更正登记制度进行立法规定。在房屋登记实务中,
|
关 键 词: | 《物权法》 登记制度 立法规定 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 利害关系人 证据证明 登记机构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