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诚信义务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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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查志刚,赵林.破产管理人的诚信义务解析[J].集团经济研究,2007(15):287-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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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查志刚 赵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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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查志刚(邯郸学院);赵林(邯郸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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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新破产法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来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该法第22、24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也可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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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管理人 执业资格 相关专业知识 意见 中介机构 社会 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 律师事务所 设立 清算组 组成 人员 部门 法院指定 人民 制度 原则 专业化 市场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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