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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诚信义务解析
引用本文:查志刚,赵林.破产管理人的诚信义务解析[J].集团经济研究,2007(15):287-288.
作者姓名:查志刚  赵林
作者单位:查志刚(邯郸学院);赵林(邯郸学院)
摘    要:新《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新破产法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来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该法第22、24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也可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关 键 词:破产管理人  执业资格  相关专业知识  意见  中介机构  社会  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  律师事务所  设立  清算组  组成  人员  部门  法院指定  人民  制度  原则  专业化  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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