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修订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看平行进口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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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凌轲,黄颖,王普玉,黄鹏.从2017年修订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看平行进口合法性[J].江苏商论,20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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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凌轲 黄颖 王普玉 黄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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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商学院,江苏张家港,215600;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商学院,江苏张家港,215600;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商学院,江苏张家港,215600;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商学院,江苏张家港,215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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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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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通常的理解下,市场中的搭便车行为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在市场经济制度下,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这种现象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一些特殊形态的国际贸易中是经常出现的,平行进口就是这样一种行为。商标权人及其代理人为维护商标的市场价值进行了一系列的投入,而平行进口商人在对商标价值维护毫无投入的情况下,利用商标在市场中的价值获取利益,这就是一个搭便车的行为。但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对于平行进口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则需要回到法律的定义。已有文献已经对此问题进行过探讨,但在2017年我国颁布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背景下,则需要进行新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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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平行进口 搭便车 不正当竞争 |
A Study on Legitimacy of Parallel Import under the Anti Unfair Competition Act 2017 Vers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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